4 日常用电
4.1 一般规定
4.1.1 应根据建筑物的种类及规模合理确定主接线方案。
4.1.2 应根据负荷性质及容量合理选用供配电系统和用电设备的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接地故障保护和过、欠电压保护等安全措施。
4.1.3 供电线路的压降应不大于供电电压的5%。
4.1.4 应按防火分区设置配电箱。
4.1.5 设有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建筑中,楼层配电间的配电柜顶部宜设置热解粒子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有通风系统的电缆隧道、夹层等场所,宜在回风口设置风管感烟火灾探测器;并将报警信号接入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4.2 配变电所
4.2.1 当变电所设在地下室时,应采取预防洪水、消防水或积水从其它渠道淹渍变电所的措施。
4.2.2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变电所可分散设置在避难层、设备层及屋顶层等处。
4.2.3 变电所成束敷设的进出电缆应考虑整体阻燃要求。建筑内设有总、分变电所时,总变电所至分变电所的10(20、35)kⅤ电缆应采用耐火电缆;由高压发电机组引出的配电线路应采用耐火电缆。
4.2.4 配变电所低压配电柜为上出线时,消防电缆应采用专用桥架敷设。当为下出线时消防电缆与非消防电缆宜布置在电缆沟的不同侧或消防电缆采用附录A中NH1级耐火电缆。
4.2.5 电缆沟盖板应采用不燃材料。
4.2.6 与变电所无关的管道不应穿越变电所。
4.2.7 穿越变电所墙、楼板上的孔均应采用防火封堵。
4.2.8 消防设备的配电装置与非消防设的配电装置宜分列安装;若必须并列安装,分界处应设防火隔断。
4.3 高压配电装置及变压器
4.3.1 变电所设备选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选择干式变压器、气体绝缘变压器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室外独立建造配变电所可采用干式变压器,亦可采用油浸式变压器;
2 不应采用带可燃性油的断路器;
3 应采用金属化电容器或其它不燃材料制成的电容器;
4 不应采用裸母排布线;
5 配电装置金属外壳或底座,均应可靠接地。
4.3.2 配电室内装饰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4.3.3 除独立式变电所、室外箱式变电所以外,变压器、配电柜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建筑物内设置的变电所每个房间均应设置感烟火灾探测器。
4.4 日常用电负荷配电
4.4.1 日常用电负荷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的要求。
4.4.2 当配出线路易发生漏电引发电气火灾时,非消防负荷的配出线路应增设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4.4.3 配电设备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的表面。
4.4.4 配电线路在采用非阻燃、耐火线缆时,配电箱、配电柜应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1 接线端子处设置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或箱体内设置热解粒子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2 进出线处做防火封堵,线缆刷不低于1m长的阻火漆。
5 消防用电
5.1 一般规定
5.1.1 应根据建筑物种类及规模合理确定消防用电方案,并遵循消防负荷与日常用电负荷分组设计、分别保护的设计原则。
5.1.2 消防用电设计应保证火灾时消防设备能正常使用,并有措施防止切断非消防电源时不受影响。
5.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疏散系统应设置消防应急电源及;火灾时只能依靠建筑设置的消防系统实施灭火救援的场所,应设置消防应急电源。
5.1.4 大功率消防设备应采用单独配电回路供电。
5.1.5 同一供电回路中有多台电动机类消防设备时,宜按分时启动计算负荷容量。
5.1.6 由于潮湿或其它因素可能导致消防供电线路绝缘下降时,应设置测量绝缘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或具有补偿功能的测量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且不应设置切断装置。
5.1.7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建筑中,消防控制室内不能确定电源状态情况下,应设置消防电源监控系统。
5.2 消防负用电荷等级及供电要求
5.2.1 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建筑日常用电负荷的最高等级。
5.2.2 建筑高度超过150m的民用建筑的消防用电负荷应采用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为消防设备供电,单独设置红色消防专用配电柜,且应设自备应急发电机组。
5.2.3 建筑高度超过100m但未超过150m的民用建筑,宜设置应急发电机组;建筑高度超过54m但未超过150m的民用建筑未设置应急发电机组时,应设置应急发电车专用接口;建筑高度超过24m但未超过54m的民用建筑,宜设置应急发电车专用接口。
5.2.4 消防用电负荷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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