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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简介
安全生产
安全标语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更好地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建立建全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机制,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制定了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现予发布。各级部门和员工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履行安全职责,确保生产安全。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为落实安全生产方针与指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遏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安委会组成安全生产评价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对安全生产方针目标与指标完成情况的评价工作,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安全生产评价工作小组要坚持实事求是、数据说话、激励为主、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评价。
各级管理干部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状》的落实情况,是评价安全生产工作的标准。
安全生产评价工作主要根据各级管理干部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机械设备使用和管理,安全隐患整改,以及工伤事故及处理情况等,进行安全生产方针目标与指标完成情况的评价。
对各级管理干部的考核采取平时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考核分为“突出、比较突出、一般、较差”四个档次。评价结果作为各级管理干部评优评先的主要依据,凡被评价差的车间、部门不得评先评优。被评价为优秀的车间和部门,公司给予经济奖励。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管理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其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管理机构设置
(一)安全管理部门的设置
1、公司管理机构的设置必须包括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安全工作经验,能胜任现场安全检查工作。
(二)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设置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有主任(主管安全生产主任、党委书记),副主任(主管安全生产副主任、工会主席)和成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员工代表)。
二、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一)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作用是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组织公司内部各种安全检查活动,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各种事故隐患,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等。
(二)安委会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等。
2、研究公司的安全生产情况,解剖、分析存在的问题,总结安全生产中的经验教训,制定安全生产对策和措施,不止公司的安全生产任务。
3、安全生产委员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对关于公司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并做出决策和决定,协调各科室有关安全生产的事项。
三、安全管理机构应参与的活动
1、参与现场检查;
2、职业卫生监测;
3、参与安全生产考核;
4、参与相关安全生产的评审,主要包括系统评审,风险评价,内部评价;
5、参与事故调查;
6、参与公司带倾向性及严重安全隐患的分析;
7、落实上次会议布置工作完成情况,布置下月安全工作的重点及措施。
四、人员任命与更新
最高管理者以书面形式任命安全生产安全负责人、管理者代表、员工代表、救援队负责人、急救员、事故调查员、与风险及其评估相关的职位,以及法律法规要求需任命的其他职位。
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保障安全生产的最基本、最重要的管理制度。只有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分清责任,各尽其责,才能形成严密科学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为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心,使安全管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责任明确、协调配合,共同努力把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一、制定
(一)安全部负责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有专门的人员来保障;
(二)从公司主要领导层(总经理、副总经理)到各部门干部(各部门负责人),安全
技术人员,普通从业人员,都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需要达到如下要求:
1、建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的要求,并应适时修订;
2、建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要与公司管理体制协调一致;
3、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根据本单位、部门、班组、岗位的实际情况,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防止形式主义;
(四)制定最高管理者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具备下列内容:
1、制定安全生产方针与目标,确保实现目标所需资源;
2、在日常会议与员工一起讨论安全生产问题
3、至少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巡视;
4、参加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
5、至少每年评审一次标准化系统;
6、参与风险评价;
7、参与标准化系统评价;
8、参与安全生产培训;
9、认可安全生产表现;
10、参与安全生产检查;
11、参与安全生产事故事件调查;
12、至少每月回顾纠正行动;
13、高层管理者参与上述所有安全生产的活动的比例不得低于 85%。
(五)制定中高层管理者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具备下列内容:
1、在日常会议讨论安全生产问题,与员工一起讨论安全生产问题
2、至少每三个月实施依次安全生产巡视;
3、参加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
4、至少每年评审一次标准化系统;
5、参与风险评价;
6、参与标准化系统评价;
7、参与安全是生产培训;
8、认可安全生产的表现;
9、参与安全生产检查;
10、参与安全生产事故事件调查;
11、至少每月回顾纠正行为;
12、中高层管理者参与上述所有安全生产的活动比例不得低于 95%。
(六)法人的安全生产的承诺必须具备人员配置、物质、技术、资金支持等内容。
二、评审
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对所编制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评审、评审的主要内容:
1、与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的符合性;
2、与公司管理体制协调一致;
3、各单位、部门、班组、岗位的责任制是否明确、具体、实际、具有可操作性,避免形式主义;
4、评审修订后责任制,经公司法人批准执行。
三、沟通
1、公司应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详细说明和交流,明确各岗位人员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充分理解,特别是公司主要责任人和决策层人员。
2、员工除了充分理解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以外,还了解其他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培训
对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技术人员和个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悉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考核
考核组由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和各个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考核的内容是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考核时间每年一次。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一、总 则
1、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完善和改进本厂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根据《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规定了本厂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范围,适用于本厂安全费用的管理。
二、管理内容
1、安全费用由财务部门负责按照《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 号)规定标准按月提取。
2、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a)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 1000 万元(含)以下的,按照 4%提取;
b)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 1000 万元至 10000 万元(含)的部分,按照 2%提取;
c)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 10000 万元至 100000 万元(含)的部分,按照 0.5%提取;
d)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 100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 0.2%提取。
3、财务部负责建立安全费用台帐,记录费用的提取和支出情况。
4、安全费用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必须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用。
5、安全费用使用范围: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施、设备支出;包括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中和、防毒、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6、在规定使用范围内,应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7、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有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显示。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8、每年年底由车间(部门)提出年度安措项目计划,以及计划费用, 报安全主任审查汇总。安全主任负责根据车间(部门)报来的计划,经初审平衡,编制年度安措计划,作出
7费用预算,报厂安全责任人审核、批准。
9、年度计划外的支出由相关部门提出,安全主任确认,厂安全责任人审批。
三、管理职责
1、财务部负责安全费用提取、管理和支出把关。
2、安全责任人负责对制度执行情况检查,确保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
8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健康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缴纳足额工伤保险费用,为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费的上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费、事业保险费的上缴规定执行。
三、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或者在 48 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六、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自杀或自残;
(三)酗酒或斗殴导致伤亡的;
(四)自残或者自杀的。
(五)蓄意违章;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八、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公司规定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公司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 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公司按照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九、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十、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公司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要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十一、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40%或者 30%。
十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 24 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 22 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 20 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 18 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5%。伤残津贴实际足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十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 16 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 14 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原劳动关系,由公司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公司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60%,并由公司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足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只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四、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 12 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 10 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 8 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 6 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金。
十五、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 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 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 48 个月至 60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十六、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 拒绝治疗的;
(四) 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十七、本制度规定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伤残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他费用暂按原渠道支付。
十八、工伤保险基金按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统一筹集,存入银行开设的工伤保险基金专户,专款专用,公司不得挪用或挤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一、总 则
1、为准确认识和了解与本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并将这些信息及时传递给全体员工及相关方,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保证法律法规的有效贯彻,引导全体员工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消除违规现象,制订本制度。
2、本公司组织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其他要求进行识别和获取,并组织对执行情况的符合性评审。
3、本公司将及时依据识别和获取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其他要求的有关规定,指导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编制、评审与修订。
二、管理职责
1、人事部负责组织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识别和获取。
2、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汇总符合性评审,撰写评审报告。
3、人事部会同安全主任负责制订、修改和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生产部、技术部负责编制安全操作规程。
三、管理程序
1、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其他要求的识别、获取及符合性评审
1)人事部应主动、经常地识别与本公司安全生产活动相关适用的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如通过各级政府、行业协会或团体、媒体、网络等方式获取信息,每周至少一次登陆国家安监总局和广东省安全宣教中心网站查阅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其他要求的最新信息并识别其适用性。
2)通过到相关部门或书店购买、网站下载、培训教材整理等渠道及时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
3)对获取的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其他要求进行登记(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存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书库。
4)当获取的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其他要求发生修改或更新时应及时进行更新。
5)人事部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并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
6)由安全生产管理小组负责每年至少一次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符合性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审表),消除违规现象和行为。
对于新近实施的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应在实施之日前进行符合性评审。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1)制订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经本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发放到有关部门和工作岗位,严格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
2)生产部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经本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发放到有关的工作岗位,规范从业人员的操作行为,控制风险,避免事故的发生。
3)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每年进行一次评审,必要时进行修订。当发生事故或工艺、技术、材料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修订。并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保证岗位所使用的为最新有效版本。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管理制度
本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由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四部分组成。
安全生产责任制,其主要解决安全生产职责总体分配的问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其主要解决各部门具体安全生产职责分配和相互关系的问题;安全操作规程,其主要解决具体岗位安全操作如何做的问题;事故应急预案,其主要解决应对突发事故如何做的问题。
1、安全生产责任制
1.1 安全生产责任制统一由总经理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制定,并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通过,由总经理签发。
1.2 每三年由总经理组织评审,由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修订。
2、安全管理制度
2.1 安全管理制度统一由总经理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制定,并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通过,由总经理签发。
2.2 每三年由总经理组织评审,由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修订。
3、事故应急预案
3.1 事故应急总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由总经理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制订,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通过,由总经理发布实施。
3.2 现场处置方案由各职能部门负责制订,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审核通过,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布实施。
3.3 每三年由总经理组织评审,必要时进行修订。
4、安全操作规程
4.1 安全操作规程,由各部门统一制订,并由安全管理人员审核通过,由总经理会发布实施。
4.2 每三年由安全管理人员组织评审,由各职能部门进行修订。
15领导现场带班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增强领导和职工的安全意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各部门、各车间及各级人员。
3、职责
3.1 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制度的制定、检查、考核及日常管理工作。
3.2 各单位负责本制度的贯彻执行等工作。
4、工作程序
4.1 带班安排
4.1.1 公司级领导带班安排
公司级领导按总经理、工会主席、分管生产副总经理的顺序轮流带班,如工作忙或出差等,按顺序由下一人带班。公司级领导带班具体名单由行政办统一安排并报安全管理人员备案。
4.1.3 部门级领导带班安排
车间级领导按生技处长、副处长、科长、副科长、水厂厂长、副厂长的顺序每人轮流带班。生技处应在每月 28 日前将下月带班领导名单安排报安全管理人员备案。
4.2 带班职责
4.2.1 公司级领导带班职责
4.2.1.1 坚持生产工作与安全工作的“五同时”,模范地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4.2.1.2 负责当日的安全检查、督促和指导各车间的安全工作,解决安全方面的疑难问题,防范可能发生的一切不安全因素;
4.2.1.3 负责当日生产现场的安全监督、督促和检查工作,有权对“三违”现象进行处罚并停止其工作,对情节严重者,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4.2.1.4 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整改;
4.2.1.5 对当日发生的事故要组织对伤员的抢救,保护好现场并向上级部门报告,要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原因,并提出安全措施及处理意见。
4.2 部门级领导带班职责
4.2.1 布置当日生产必须执行安全工作的“五同时”,模范地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对本车间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4.2.2 负责当日的安全检查、督促和指导各班组的安全工作,帮助班组职工共同解决安全方面的疑难问题,并对其安全生产状况负责;
4.2.3 负责当日生产现场的安全监督、督促和检查工作,对“三违”现象有权进行制止并协助厂领导和安全部门进行处罚,性质严重的有权停止其工作,并向上级报告;
4.2.4 要认真检查人的、物的不安全因素,发现事故隐患必须按“三定、四不推”的原则处理;
4.2.5 当日发生的事故,必须组织对伤员的抢救,保护好现场并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协助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原因,并提出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4.3 带班要求
4.3.1 安全带班领导对当日安全工作直接负责,当日安全值班领导,必须坚守岗位,按安全值班职责要求认真检查安全工作,做好记录;
4.3.2 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把当天的安全工作遗留问题,负责向一下班的带班领导交待清楚。
4.3.3 当日安全值班领导必须佩安全带班标志。
5、考核
5.1 对下列带班领导实行奖励:
5.5.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和办法,保持单位长期安全生产或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成绩显著的有关领导;
5.1.2 领导在带班过程中及时发现或报告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发生者;
5.1.3 防止事故扩大,抢险有功者;
5.1.4 对本单位“三违”人员能大胆管理,严格执行处罚规定,成绩显著者。
5.2 对下列带班领导实行处罚:
17 5.2.1 不按时上报领导安全带班名单,每一次罚 10 元;
5.2.2 安全带班领导不佩戴安全带班标志,带班记录简单不认真,每发现一次罚 20 元;
5.2.3 安全带班领导不检查、不履行职责,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事故,应承担安全责任,接受上级部门的追查和处罚。
5.2.4 对本单位“三违”人员不制止不按规定处罚,每发现一次,罚 50 元。
6、附则
6.1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8班组岗位达标管理制度
强化班组安全活动,突出以人为本的劳动保护教育。班组是企业的细胞,是安全生产的前沿阵地,为促使班组职工安全素质提高,我们坚持以人为本的劳动保护教育,广泛组织开展“因人施教、因事施教”的班组安全活动。班组是安全工作的基础,是安全工作的起点和终点,任何一项工作离开了班组这块基石,都会出现失控和断档。
1、全公司各级工会组织均建立了劳动保护网络,公司建立了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会主席为主任委员。
2、为确保周一班组安全活动的定期开展,工会按照“四落实”要求,要求全公司工会干部每月参加班组安全活动 2 次,确保了时间、人员、内容、记录四个到位,通过周一的班组安全活动,为广大干部和班组职工搭建了安全协商、对话的平台。
3、有针对性地组织搞好每天的班前会和工前三分钟活动,利用班前五分钟时间,由班长或班组安全员组织召开班前会,针对当日当班工作任务,在班组成员分工时,强调每项工作应注意的安全事项,明确项目安全责任人,提出安全工作的具体要求,劳动保护检查员检查落实班组职工“两穿一戴”和精神状态,将不安全因素消化在上岗前。
4、“工前三分钟”活动就是利用开工前三分钟时间,由项目安全责任人针对即将进行的工作任务,讲解完成任务的方法和措施,明确相互间的确定信号,对工作现场进行确认,通过班前会和工前三分钟活动,为岗位职工“明白操作,清醒做事”提供了安全条件。
5、广泛开展危险因素预知预防活动,每年年初我们针对岗位职工面临的工作任务和环境,认真组织职工制定“三不伤害”防护措施,对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危险因素深挖细找,逐项逐条制定出防护对策,让职工熟悉和掌握。
6、还根据季节的不同变化,每季度组织职工修订一次,建立了岗位职工“三不伤害”防护卡。对“三不伤害”活动开展情况公司、车间做到了定期检查。
7、认真组织实施新工人、转岗工人三级安全和劳动保护教育,管理、车间、班组认真组织实施了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8、严格规定未经脱产培训考试或考试不及格的转岗工人,劳资部门不能分配到单位上岗作业。
199、在特殊工种岗位上未取得上岗安全操作资格证的不准单独作业,并建立了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10、强化劳动保护制度落实,突出依章办事规范管理。
11、强化“班组达标”建设,创建责任岗、文明岗、平安岗。
20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
一、管理部门职责
1、办公室负责对文件与资料的分析与整理,识别出来各个部门的文件与资料,分别存档,并做好存档记录;
2、对公司的文件资料进行识别与控制,保证发放到各个部门使用文件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
3、文件与资料不得随意外借,如确实有需要借出,需作好登记记录;并由主管领导签字方可外借。
二、文件资料的识别
1、各种计划、程序文件,以及作为各部门安全生产运行的常用实施细则,由各车间管理和控制
2、技术文件和技术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司标准及作业指导书、检验规范等)部门的记录等,由技术室管理和控制。
3、管理标准(部门管理制度)、工作标准(岗位责任制和任职要求等)、其他行政管理文件,包括与公司有关的政策,法规文件等,由安全部管理和保存。
三、文件资料的控制
(一)文件的编写、审核和批准
1、文件发布前应得到批准,以确保文件的适宜性。
2、体系文件(包括计划、程序文件、记录)由各部门负责组织编写,部门负责人审核,上报总经理批准发布,由办公室负责登记、发放,并注明分发号。
3、其他行政管理文件和技术工艺文件由相应职能部门编写、汇总,主管领导审核,必要时报总经理批准,相应职能部门负责登记、发放,并注明分发号。
4、确保文件使用的各场所都能得到相关文件的使用版本。
(二)文件分类登记
办公室建立文件登记表,建立工艺技术文件和技术标准和适用的法律法规文件登记册。
(三)文件的发放
文件发放管理部门应填写《文件发放登记表》,按主管领导批准的发放范围实施分发,领用部门签字后方可领用。发放的文件应缺点分发号。
21(四)文件的保存
办公室应建立本部门使用文件的《文件收发登记表》。任何人不得在文件上乱涂画改,不准私自外借,确保文件的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
(五)文件借阅、复制
借阅、复制文件资料时,应填写《文件借阅、复制记录表》,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按规定权限审批后向资料管理人借阅、复制。复制分发的体系文件必须由资料管理人登记编号。
(六)外来文件的控制
收到外来部门的文件,要填入《外来文件收发登记表》,并识别其适用性。经总经理指示后,分发相关部门车间。
(七)评审修订
每年由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对现有体系文件进行定期评审,各部门结合平时使用情况进行适时评审,必要时经总经理批准予以修改。
(八)文件的作废和销毁
1、所有失效或作废文件,由相关部门资料员及时从所有发放或使用场所撤出,加盖“作废”印章,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2、为某种原因需保留的任何已作废的文件,都应进行适当的标识;对要销毁的作废文件,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主管部门销毁。
22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提高职工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满足职工对安全素质方面的需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职责
综合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并会同生产部落实生产岗位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的实施和管理。
三、安全教育内容
1、政策教育,使职工学习、掌握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2、法制教育,使职工树立牢固的法制观念。
3、纪律教育,培养职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做到不违章作业,不违章指挥,不违反劳动纪律。
4、知识教育,通过通用安全知识和各工种专业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
5、典型教育,利用正反方面的典型事例,教育职工引以为戒,做到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
四、安全管理人员及员工安全教育
1、厂级领导、管理人员、员工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思想、安全素质,增强法律法规观念履行安全职责,确保生产工作的安全。
2、本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应接受上级安全主管部门的安全教育,具备相应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培训合格获取相应合格证。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上级安全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合格任职。
4、综合部每年组织管理人员、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5、班组长安全教育由综合部每年组织,每年不少于一次。
6、综合部每年组织员工开展全员教育,包括利用安全技术培训、安全知识测验、安全
7、电化教育、讲座、墙报、等多种形式开展全员安全教育。
五、三级安全教育
凡新入厂的员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学徒工、外单位调入职工)必须经过厂、车间、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方可进入生产岗位工作和学习。
1、新进厂员工,在分配到车间上岗之前,由综合部负责安全教育。普通岗位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 8 学时;危化品从业岗位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 24 学时。其教育内容:
1)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有关规定。
2) 本厂安全生产特点及有关安全管理标准和制度。
3) 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防机械伤害、安全用电、防火防爆、防尘防毒、急救、危险因素、应急预案等)。
4) 安全生产正反方面的经验和教训。
经厂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方可分配到车间。
2、车间级教育
新职工或公司车间内调动工作的职工被分配到车间,由车间主任或车间安技员负责教育,普通岗位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 8 学时;危化品从业岗位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 24 学时。其教育内容:
1) 车间概况、生产或工作特点。
2) 本车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 车间危害因素分布、安全通道、应急救缓预案内容。
4) 车间的安全设施(工具)、急救器材、消防器材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性能及使用方法。
5) 一般的触电、中暑、中毒的急救知识。
6) 车间以往发生的典型事故教育。
经二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到班组。
3、班组安全教育
新职工到岗位之前,由班组长(安全员)负责教育,采取讲解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普通岗位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 8 学时;危化品从业岗位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 24 学时。其教育内容:
1) 本班组(岗位)生产流程,特点和注意事项。
2) 本班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细则。
3) 本班组(岗位)设备、工具的性能和安全装置、安全设施、监控仪器的作用原理、使用方法、防护用品及消防器材的使用和保管方法等。
4) 本班组(岗位)以往的事故教训。
5) 危害因素及防范、应急措施
6) 发现紧急情况应采取的急救措施和报告办法。
班组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指定有经验的工人带班操作。
4、三级安全教育及考核情况,应记载入《新工人入厂三级安全教育登记表》内,并由受教育者签名认可,由管理部审核后,同意正式上岗。
5、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虽经教育但考试不合格者,不得分配上岗操作,否则,因此而发生的工伤事故要由分配及接收其工作的车间(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负责。
六、外来人员安全教育
1、对相关方外来人员进厂前必须接受厂级安全教育,安全教育由接收和使用部门负责。
教育内容:本厂及车间(部门)的生产特点、从事工作的性质、及有关安全制度、典型事故案例及预防措施等。并在工作中指派专人负责检查,督促遵守各项安全制度。
2、外单位进入本厂的施工人员或运输人员的安全教育分别由承办部门负责,施工前与对方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并知会及征得所在车间同意后,始得进入车间(部门)施工。进入本厂后应严格遵守厂的各项安全制度,不得违反,承办部门和外包单位负责
人应经常检查督促,并对安全生产负全责。
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
1、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起重工、叉车司机、发电机工、压力容器操作工和机动车驾驶员等均为特种作业工种。
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发证,始能上岗操作。颁发的“合格操作证”,需定期复审登记,保证其有效期。
3、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由公司管理部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
八、日常安全教育
1、定期举办各类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技术培训、对职工进行全面、系统的安全教育。
2、利用广播、墙报、安全知识竞赛、事故现场教育、安全文化等多种形式进行安全活动,提高职工安全文化素质。
九、补充安全教育
1、新设备(装置)投产或老设备(装置)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前,对操作工或有关人员进行补充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独立操作。
2、凡厂内职工调动岗位,应由接收车间(部门)对其进行二、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方能从事新岗位操作。
3、对离开操作岗位(如产假、病假、学习、外借等)六个月以上重返岗位操作者,应进行岗位复岗教育。
4、对发生工伤事故、严重违章违纪的职工,由所在单位上报管理部、制造中心再进行全面教育,学习有关安全法规和安全知识、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岗位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经考核合格后才能回岗工作。
26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目的
为执行国家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定,加强我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标准。
2、范围
本标准造用于我公司持证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焊工、电梯驾驶工、电梯维修工、制冷工、锅炉工、水处理工、快开门蒸汽柜压力容器操作工,以及新考证、新招聘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3、职责
3.1 安全监督部职责
3.1.1 负责与对外培训机构联系,获取有关培训信息,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审培训。
3.1.2 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保管,包括接收证件登记,借出、归还证件的登记。
3.1.3 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帐、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3.1.4 制定年度的培训计划。
3.2 人力资源部职责
3.2.1 根据公司岗位需要配备特种作业人员。
3.2.2 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外送年审培训的审批,在岗员工申请新考证的审批。
3.3 各车间、相关部门职责
3.3.1 配合安全监督部,安排好本车间(部门)特种作业人员工作,按时参加年审或换证培训考试。
3.3.2 建立本车间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台帐,每年 1 月份将本车间(部门)本年到期年审的特种作业人员名单报安全监督部。
3.3.3 负责对本车间(部门)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
3.3.4 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现场施工监督。
4、内容
27 4.1 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4.2 凡属我公司聘用的特种作业人员,其操作证原件统一交安全监督部保管,本人自留复印件。有副证的,副证由本人保留。上岗作业时,必须持副证或原证复印件。
4.3 我公司聘用的特种作业人员要严格按照公司安排,按时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年审、换证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每 2 年年审一次,复审不合格或逾期未参加年审的,证件将被吊消。
4.4 我公司只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第一次年审培训考试费用,若第一次考试不合格需补考的,补考费用由本人支付。特殊情况除外。
4.5 由于退休、离职、或岗位调动,我公司不再聘用的特种作业人,安全监督部将操作证退回本人。我公司不再负责其特种作业人员证年审、换证工作。特殊情况除外。
4.6 特种作业工种人员如需调动岗位,必须经人力资源部同意,并相应补充合格人员后方能调离。
28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就是要在设备设施寿命周期的全过程,是在采购、安装、调试、验收、使用、维护及报废的整个过程中,采用各种管理手段,消除一切使机械设备设施遭受损坏、人身健康与安全受到威胁的现象,有效的降低在生产过程中的各种风险,避免事故的发生。
一、计划
1、由相关车间和部门根据需要和公司实际情况,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报生产部审核。
2、财务部根据实际需求,预测做采购物资的预算。将汇总的采购计划和预算报总经理审批。
3、经批准的采购计划交财务部长监督实施,对计划外未经批准的采购要求,财务部有权拒绝付款。
4、采购前必须对设备设施采购、安装、调试、验收及使用进行风险识别。
二、采购
1、设备设施的采购原则要兼顾质量和成本,在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的前提下,提高设备设施(材料)质量。减少投资成本。
2、通过各种合法有效渠道寻找和调查合格的供应商,并与之取得联系,将采购设备设施的技术要求和需求说明;判断是否符合要求,确定几家比较可靠的供应商。
3、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遵循采购中“货比三家”的原则,并向其发出询价书让其报价。
4、比价后,选择两家以上供应商进行议价,议价时应注意品质、交期服务兼顾,通过协调使交易价格能被双方接受。
5、采购人员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选择成交供应商,并确定成交价格。
6、向成交的供应商签订购买合同,采购合同中要明确所购设备设施的型号、配置、单价,并通过“合同补充条款通用文本”确定技术支持、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内容。防止欺诈行为,避免产生争议。
7、完成调试、验收入库工作后,依据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责成财务部将款项付清,办理公司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三、验收
1、检验部门及人员组成要合理,验收人员要具备相应的能力。
2、设备设施到达指定验收地点后,由管理职能部门会同使用单位依据合同对设备设施品名、规格、型号、数量进行验收,随后由使用单位设备设施管理人员办理验收、编号等相关手续。
3、对设备设施进行检验
(1)主机、随机配件的品种、型号、数量应与合同书及装箱单一致。
(2)有产品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保修单据等相关文件。
(3)对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有安全标志。
(4)产品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5)符合采购合同中相关条款的要求。
(6)必须严格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拆卸、不得外借或挪作它用。
(7)由使用单位编号,指定人员管理,妥善存放,并按产品技术要求进行调校和更换易损、易耗件,确定设备设施性能完好,严禁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专用设备设施。
4、验收不合格设施设备的处理
(1)验收不合格的设施设备,应及时向供货商提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设备设施管理员必须在规定验收期限内持《设备设施验收单》与采购部门联系,办理维修、退货手续。
(2)验收不合格的进口设备设施,要详细填写报检单,由国资处责成代理单位向国家商品检验部门报检,办理索赔业务事宜。
(3)设备设施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的设施设施管理须在规定验收期限内,持《设备设施验收单》到有关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
四、安装
(一)设备设施安装人员资质审核
1、审核安装承包单位的资质和安装检查人员资格,特别是审核特种作业单位资质,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
2、审核设备设施安装工作的质量保证能力(包括质量责任制)。
(二)设备设施安装实施过程的管理
1、设备设施的出库和开箱检验的管理
(1)按库房管理规定办理出库手续。设备设施开箱检查由设备设施主管部门组织、安装部门及使用部门参加。
(2)开箱检查时应对照“装箱单”逐件清点,并做好记录,如发现损坏、锈蚀、零部件短缺等问题,应以照相或其他方法做好记录,作为向承包商及有关部门交涉索赔的依据,并注意设备设施采购合同中规定的索赔期限。
2、承包商在现场开箱检验时,本单位安装检查人员实施旁站监管。主要检查以下几方面
(1)核对随机文件符合性和外观,检查箱号、箱数及外包装情况。
(2)按照装箱单清点核对设备设施型号、规格,零件、部件、工具、附件、备件以及说明书等技术文件。
(3)检查规格、型号、数量是否与清单一致;检查设备设施铭牌及外观质量;检查设备设施制造单位的合格证、检测报告,试验报告、说明书等文件的完整性及真实性、有效性。
3、在安装过程中,本单位安装检查人员要对每一个关键零件、部件,单机设备设施和成套设备设施的安装质量进行监控。
五、调试
1、组织本单位安装检查人员确定质量见证点以见证方式,并向承包商进行交底。
2、在设备设施调试过程中,审核承包商对已批准的安装调试工艺或措施进行的调整、补充或变动,应有本单位安装检查人员签认。
3、单位安装检查人员对设备设施调试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对重要部位、重要工序、重要时刻和隐蔽工程进行现场监督。
4、安装检查人员应督促参与各方做好各设备设施系统的调试准备工作,协调设备设施调试工作,对设备设施调试记录进行审核,并跟踪监督检查调试单位进行设备设施调试,以确认设备设施局部和整体的运行技术参数和性能是否达到要求。
5、随时注意检查设备设施调试中的不安全因素,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若发现设备设施调试过程中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时,应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商停工整改。整改完毕后经检查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申报表。
316、新设备设施未调试完毕不得投入正常使用。
7、新设备设施调试完毕移交生产时,图纸资料、安装记录、备品配件、专用工器具和试验设备设施等按规定由承包商向本单位全部移交并办理移交手续。
六、使用
1、操作者必须专业培训,持有操作证。凡新上岗的和尚未取得操作证的人员,必须在持有操作证的操作者的指导下方可操作。非操作者未经批准,不得使用。
2、操作者上岗时,要穿戴合适的劳动防护用品,要保持清醒的头脑,精神状态不佳,不得上岗。
3、操作者熟悉设备设施的构造和使用方法,能够识别出机器的危险部位,并能有效的自我保护。有责任心,未经允许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4、设备设施启动前,必须按使用规程的规定进行检查。并进行必要的试操,同时观察上下工序和观察设备设施区域是否有人工作或置放物件。
5、操作者对设备出现故障或紧急事故,有足够的应变能力,处变不惊,紧急停车,即时排除故障,排除不了的要即时上报情况,防止事故扩大。
6、生产线上或集体操作的设备设施,要熟悉和掌握开机前的联系方法和内容。
7、必须先发出启动设备设施的警告信号,然后按设备设施使用规定的动作程序进行操作,设备设施在启动和运转过程中,应注意检查(观察)是否有不正常的现象。
8、紧急状态的处理 当设备设施在启动过程或运行中,发现异常情况时,为保证人身和设备设施安全,必须要当机立断的立即停车。
9、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取消或改变安全装置。
10、任何人不经批准不得乱割乱焊和改变设备设施结构。
11、关键要害岗位,实行两人操作确认制,即一人操作一人在旁监护,避免出现操作失误,导致重大人身和设备设施事故的发生。
12、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班的操作人员应详细向接班的工作人员交代本班设备运行情况和尚未处理的设备设施故障,并填好交接班记录,双方在交接班记录上签字。
13、设备设施在运行中发现故障,凡在本班可以处理的,不得交下一班处理,本班无法完全处理,未完成部分可交给下一班,接班人员应接着处理完成,并详细检查,一切正常后,方可开机。
14、设备设施的运行部位或运转区域内维修,必须在停机后设备设施处于静止状态下进行。
15、设备设施在启动运行中,应对周围环境进行监视,注意前后工序的衔接与配合,注意仪表指示变化。
16、对违反设备设施使用规程的现象应及时给予纠正,并提出批评,情节严重者应通知其主管领导严肃处理。
17、必须保持设备设施区域的文明卫生,每班工作人员应每日对设备设施进行擦拭及区域内的打扫工作,以保持设备设施和区域的整洁。
七、维护
1、维修管理人员要经常到生产现场检查,发现设备故障,应立即通知车间负责人,情况严重,有权责令停止维修。
2、生产单位必须为维修人员创造安全维修条件,维修人员应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质保量的完成维修任务。
3、维修人员必须穿戴好工作服、安全帽等劳动保护用品。在维修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维修规程和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凡有两人以上同时参加维修项目的,必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工作。
5、在易燃、易爆区域内维修时,不得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拆卸设备设施,临时用电设施或照明,必须符合电气防爆安全技术要求。
6、凡进入有毒、有害部位作业,在采取了有效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7、电气设备设施维修必须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技术规程和有关其他规定。
8、在维修之前,有关部门应根据设备的检修、试验周期和工作量,并结合生产的安排(需要停产检修的项目),编制设备维修计划。
9、在进行重大的停产检修工程时,要很好地组织实施指定检修项目的负责人,明确任务;及时掌握维修的质量和进度,处理临时出现的问题;检查安全情况,保证作业安全;做好停电、停风、停运、排水等方面的具体安排等,以保证整个检修工程按时按质和安全的完成。
10、设备检修完成后,要按检修质量进行验收;大型设备在部分检修完成后,应及时进行中间验收,以确保整个工程的质量。
11、在检修过程中要做好记录,检修结束要进行整理,并存入设备档案。
八、报废
33(一)申请设备设施的报废必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专用设备设施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期限。
2、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设备设施原价 50%以上的。
3、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
4、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
5、监察工作需要必须更新的。
(二)设备报废按下列程序进行:
1、相关部门提出报废,报废计划。
2、企业主管领导审批。
3、生产部组织回收处理。
4、财务部审核销帐。
5、“报废报损明细表”返还原部门。
6、生产部负责报废物资的对外处置及回收资金上交财务处。
九、新设备操作、维护、检验、测试要求
(一)新设备操作要求
1、操作人员需经过供应商的技术人员的指导培训或是经专门的培训,熟识设备的各项操作,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程对设备进行操作,能够处理设备一些简单的故障。
2、在操作使用新设备时,要随时观察设备的运行情况,做好记录。
3、新设备在刚开始工作时要适当,不能承受太过繁重的任务,使设备得以有效的磨合。
4、做好新设备在磨合期的各项工作,可以有效的降低设备发生故障的可能性,提高设备的使用寿命。
(二)新设备维护要求
1、维护人员需要经过专门的培训,掌握设备维护检查需要的各项技术技能。
2、检验、测试的结果要做好记录,以便将发现的各种问题及时反馈给供应商。
(三)新设备检验、测试要求
1、新设备的检验、测试要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必须时需与供应商的技术人员协调同进行。
2、检验、测试的结果要做好记录,尤其是设备的运行性能。
(四)风险识别
针对新设备,识别出其在采购、安装、调试、验收及使用中的风险。
十、技术资料、图纸和记录的管理
1、单位的技术资料、图纸和记录由技术部(或相关职能部门)统一保管。
2、各部门的技术资料、图纸和记录必须将副本及时报送技术部(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归档。
3、档案要登记建卡,记录归档时间、存档期限、机密程度、产生部门、借阅记录等。
4、员工借阅单位的技术资料、图纸和记录,必须填写借阅申请单,申请单上必须经该员工的所在部门负责人和技术部(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否则,管理员可拒绝借阅请求。
5、技术资料、图纸和记录的销毁处理经技术副总(或主管领导)审批后,在具体负责人监督下,集中进行。
6、管理员必须做好技术资料、图纸和记录的安全防护工作,进行严格的防火、防盗、防潮、防鼠工作,保持现场所整洁。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1、目的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措施的监督管理,防止生产事故发生,特制本制度。
2、范围
本管理标准适合公司范围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3、职责
3.1 各车间部门负责把本车间部门的建设项目报安全监督部。
3.2 各车间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入生产、使用(以下统称三同时)。
3.3 安全监督部负责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工作的监督执行。
3.4 安全监督部负责建设项目的申报工作。
3.5 公司安全直接责任人负责建设项目 “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4、内容
4.1 所以的建设项目需报安全监督部。
4.2 项目负责车间部门负责对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施工。
4.3 安全监督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图纸、方案的进行审查,对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施工监督检查,参加验收。
4.4 安全设施:保护职工在操作、维修、保养的作业活动中,避免与机械或设备的运动部分相接触而受到伤害的设施。
4.5 职业病防护措施:避免人体受到粉尘、噪声、高温、有毒有害物体和气体危害,造成职业病的防护措施。
4.6 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使用,由审核的单位负责验收,批准同意投入生产用、使用。
4.7 建设项目投资五十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向集团公司申报;投资一千万元以上的应向集团公司、市安监局、市卫生监督所申报。如产生噪声、粉尘、高温、毒物、易燃、易爆以及投资 3000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报告书。项目完成后必须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验收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报告书。编制报告书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关的资质。
4.8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说明书必须有劳动安全卫生和职业卫生专篇。
4.9 申报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材料
4.9.1 《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一式三份;
4.9.2 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及专家组评审意见;
4.9.3 建设项目设计说明书(含劳动安全卫生专篇);
4.9.4 建设项目有关设计图纸;
4.9.5 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4.10 申报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材料
4.10.1 《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申请表》;
4.10.2 涉及建设项目审查所需的图纸;包括生产经营场所总平面四置图、生产车间或各类场所平面布局图、设备设施平面布局图、空调系统平面布局图。
4.10.3 产品配方及生产工艺流程图;
4.10.4 主要生产设备清单;
4.10.5 生产经营场地天花、墙面、地面等装修说明;
4.10.6 对建设项目进行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所需的其他资料。
4.10.7 生产经营场地合法使用权属证明。
4.11 申请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材料
4.11.1 申请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的,向卫生行政部门递交下列材料:
4.11.2 《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表》;
4.11.3 《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4.11.4 属于公共场所的建设项目,提供空气质量检测报告;
4.11.5 属于生活饮用水生产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涉水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水质卫生检验报告;
4.11.6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卫生验收所需的其他资料。
4.12 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37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施工组织
第一条 由企业组织施工工作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改、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须加强施工组织管理,按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编制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报主管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
1、凡在厂区及已建工程区域内动土施工,必须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弄清拟建区内的地下管网、电缆和水文地质情况。
2、所有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都必须有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内容。大型吊装、水下及深坑作业、拆除等特殊工程,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施工技术方案,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二条 每项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门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员等,在逐级布置生产任务和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逐级进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的交底,未经安全措施交底的工程项目不得施工,工人有权拒绝施工。
第三条 有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施工时,应由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管理现场安全工作,分包单位必须服从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的指挥,对分包的工程项目、工程承包合同要明确安全责任和要求。对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对其发包工程。
第四条 参加施工的人员以及外来施工作业人员,必须进行本系统、本工种、本岗位的安全技术规程以及施工安全注意事项的安全教育培训,施工单位必须同时遵守生产建设单位的有关安全制度并接受监督。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技改、大修等工程施工中,有关危险作业分别按危险作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对承包、外包给有资质的建设施工单位进行的施工项目,企业应与建设施工签订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同时遵守本制度,若建设施工单位的作业对企业构成影响、危及安全,应及时制止。
第二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七条 施工现场,按施工总平面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平面布置应符合安全要求。安排施工临时建设的设施及机具、材料和水、电、气(汽)管网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业卫生的要求。
第八条 施工现场内的坑、井、孔洞、陡坡、悬崖、高压电气设备、易燃易爆场所等,必须设置围栏、盖板、危险标志,夜间要设信号灯,必要时指定专人负责。各种防护措施、安全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
第九条 施工现场的道路、沟渠必须保持畅通,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必须保证行车安全要求。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和交通标志。
第十条 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季节性防护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温,雨季来临之前应对排水系统、临时设施、电气设备和大型施工机械进行检查,沿河流域的工地要做好防洪抢险准备,雨季过后要采取防滑措施。
第十一条 阴暗场所和夜间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临时电气线路架设必须符合电气安全规程要求。
第十二条 施工工地材料、机具、设备的堆放,必须整齐稳固。拆除的材料、脚手架、工具等要及时清除,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存放,必须设专库专人管理,并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要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并按《防火防爆管理制度》中有关履行动火、用火、生火手续。
第三章 施工机械与电气设备
第十五条 各种机械必须专人管理,按该机械安全规程操作,定期维护检修,保持机械设备完好。
第十六条 各种施工机械以及电机的转动和危险部位,都要装设防护装置。
第十七条 起重机械、木工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好。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工具、线路必须配有专职电工维护管理。
1、所有电气设备必须保证接线正确,保护接零或接地良好。
2、架设的高、低压线路和临时线路必须符合有关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
3、手持电动工具和移动电器用具,必须绝缘良好,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4、塔吊、龙门吊、汽车吊及铆焊平台等必须保持接地良好。
第四章 拆除工程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全部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化工装置的周围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制定拆除方案,拆除方案中要有安全措施,并经技安、设备等部门审查确认,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条 拆除工程经批准后,工程负责人在施工前要向参加施工人员详细交底,进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组织落实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的统一指挥、监督进行。
第二十二条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应将电线、天然气管道、水管网线、供热管道等干线通往建筑物的支线切断或迁移。
第二十三条 施工人员从事拆除工作时,应站在专门搭设的脚手架上或其它稳固的结构部位上操作。
第二十四条 拆除区周围应设围栏,挂警告牌,并设专人监护,严禁无关人员逗留。
第二十五条 拆除工程,对危险部位应先消除危险后再拆除。拆除时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严禁数层同时拆除。不准用挖切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位应保持稳固。
第二十六条 拆除的物体不准由上向下抛掷,要采用吊运或顺槽溜放的方法,并及时清理场地。
第二十七条 在拆除石棉瓦及轻型结构屋面工程时,必须佩戴安全带(其长度不得超过3米),铺设跳板(或使用移动板梯),脚踏瓦钉处进行拆除。
第二十八条 拆除过程中,现场照明不得使用被拆除建筑物中的配电线路,应设置另外的配电线路。
第二十九条 拆除建筑物的栏杆、楼梯和楼板等,应该和整体程度相配合,不能先行拆除。建筑物的承重支柱和横梁要等待它所承担的全部结构和荷载拆掉后,方可以拆除。
第三十条 拆除建筑物时,楼板上不准有人聚集和堆放材料,以免楼盖结构超载发生倒塌。
第五章 土石方工程
第三十一条 凡在地面上开挖建筑、构筑物基础、设备基础以及其它基础和在地面上建造围墙及横穿公路、开挖各种管沟、电缆沟等作业都属于动土作业。
第三十二条 动土作业必须按规定由施工单位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经厂部批准后方能施工。
第三十三条 动土作业施工时应按《动土作业管理制度》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检修准备
第三十四条 重大检修项目应在检修前必须事先制定安全检修计划,明确检修项目负责人,并报厂部批准。
41 第三十五条 检修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检修计划要求,亲自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向检修人员交底,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第三十六条 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检修过程的安全。
第三十七条 根据检修计划的要求,生产单位要为检修单位创造安全检修条件,没有办完交接手续的检修单位,不得任意拆卸设备、管道。
第三十八条 对检修使用的工具、设备应进行详细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第三十九条 检修转动设备、传动设备上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拔掉电源熔断器),并经两次启动复查证明无误后,在电源的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标志牌或上安全锁卡。
第四十条 检修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要检查动火证、设备内作业证、高处作业证和电气工作票的审批内容与落实情况。
第四十一条 检修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检查检修中需用防护器具、消防器材准备情况。
第七章 检修安全规定
第四十二条 检修前,检修项目负责人应详细检查并确认工艺处理合格、盲板加堵准确等情况,每项作业前,按要求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检修分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作业。
第四十三条 检修中的危险作业(动火作业、高处作业、进入设备作业、吊装作业、抽堵盲板作业、动土作业等)应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一切检修应严格执行检修安全技术规程,检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各项规定。进入检修现场的所有人员(含临时工),必须佩戴安全帽。
第四十五条 检修的设备、管道与生活区域内的设施、管道及运行中的设备、管道有连通时,中间必须隔绝。
第四十六条 在生产现场检修时,遇有易燃、易燃物料的设备,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要防止产生火花。
42 第四十七条 在生产危险化学品场所检修时,要经常与操作工联系沟通。当生产发生故障,出现突然排放危险物或紧急停车等情况,等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使用的临时工必须经厂级有关部门批准,在生产车间现场用工时须接受车间的安全教育后,方可在可以使用临时工的岗位作业(作业内容主要是基建、搭架、保温或其它特殊作业)。
第四十九条 临时工作业时,项目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同步监护,监护人必须是责任心强,有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五十条 监护人必须坚守现场,并检查、落实好相应的措施,当生产现场发生异常情况时,须及时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并作好自我保护。
第五十一条 检修完工后,必须做到一切安全设施恢复到正常状态。清理现场,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五十二条 检修后的设备,必须按规程进行试运行,合格后生产、检修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43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1、目的与范围
为加强对危险物品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预防重大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及区域社会的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规定,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企业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2、危险化学品管理
2.1 危险化学品仓库保管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2.2 危险化学品仓库保管员、理化分析员必须了解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的自然属性、化学性能、用途、中毒的急救方法和消防灭火措施。
2.3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装置应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2.4 应当编写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
2.5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2.6 危险化学物品的采购,必须到具有危化品经营销售许可证单位购买。
2.7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2.8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2.9 危险化学品仓库的门应向外开,仓库内不得住人,无关人员不得入内,工作结束时应进行防火检查,切断电源,关窗锁门。
2.10 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库房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等安全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2.11 危险化学品入库时必须核对物品的品种、规格、质量、数量,无产地、检验合格证和安全技术说明书的物品不得入库,发放危险化学品时应仔细核对品种、规格、数量,严格履行有关手续。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2.12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仓库照明以及必须的电气设备应具有防火防爆功能。装置电气及库内设备维修作业应报管理部批准。
2.13 不准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进行试验、分装、打包、焊接和其它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
3、重大危险源管理
3.1 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重大危险源监控及安全运行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对重大危险源
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3.2 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3.2.1 安全管理部门对全公司危险源的安全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
3.2.2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重大危险源辨识,并对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查、检测、评估、监控、登记、建立档案与备案。
3.2.3 负责组织厂级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并组织实施演练。审核各有关单位编制的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监督、协助各单位进行车间级应急预案的演练;
3.2.4 督促、检查各单位对员工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培训教育的情况;
3.3 生产技术部门
3.3.1 对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的生产操作负监督指导责任;
3.3.2 遇到生产中的异常情况,有可能影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时及时安排处理。
3.4 机动、设备部门
3.4.1 对全公司重大危险源的设备安全负监督管理责任;
3.4.2 负责组织对重大危险源设备的计划检修、抢修工作;
3.4.3 定期组织对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校验;
3.5 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
3.5.1 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3.5.2 建立重大危险源台帐并根据本单位危险源特点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及相应职责;
3.5.3 制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或应急措施,并组织职工培训和演练;
3.5.4 做好重大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
4、管理程序与要求
4.1 明确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登记、申报、 建档与备案规定。
4.2 对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的规定。
4.3 明确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的规定。
4.4 明确重大危险源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的规定。
4.5 明确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配备救援器材和定期演练的规定。
4.6 明确重大危险源管理、操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安全防护技能及各级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规定。
5、报告与记录
5.1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5.2 重大危险源档案(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方案及演练记录、评估报告、检测报告、监控检查记录、重大危险源报表、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救援预案备案证明)等相关资料。
5.3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的实施方案。
5.4 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整改方案。
5.5 定期检查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6 有关重大危险源培训教育记录。
46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防止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标准。
2、范围
2.1 有限空间危险作业。
2.2 临时动火作业。
2.3 临时用电供电作业。
2.4 登高作业。
3、职责
3.1 安全监督部负责有限空间危险作业、临时用电供电作业、登高作业监督管理。
3.2 保卫部负责临时动火作业监督管理。
3.3 各车间部门责任人、作业人员负责执行相关的管理标准。
4、内容
4.1 有限空间危险作业
4.1.1 有限空间危险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存在危险有害因素(如缺氧、有硫化氢、一氧化碳、甲烷等有毒气体或粉尘中毒危险)且受到限制和约束的封闭、半封闭设备、设施及场所的作业。
4.1.2 有限空间分类
4.1.2.1 封闭、半封闭设备
储罐、反应塔、锅炉、压力容器、槽车等。
4.1.2.2 地下有限空间
地下室、暗沟、地坑、下水道、沟、池、污水处理池等。
4.1.2.3 地上有限空间
储藏室、柴油池、冷库、封闭车间、烟道等。
47 4.2 安全管理
4.2.1 有限空间危险作业,由所在的车间部门负责建立安全操作规程,指定作业负责人以及作业监护人员。
4.2.2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检查。
4.2.3 操作人员服从指挥,遵章守纪,执行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4.2.4 配备足够的救援设施,包括救援设备和呼吸装置等。
4.2.4 完善作业条件和配备检测检验设备,包括氧气、有害气体检测设备。
4.3 作业要求与主要安全防护措施
4.3.1 作业前应遵循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
4.3.2 氧气含量应在 18%以上,23.5%以下。
4.3.3 有害有毒气体、可燃气体、粉尘容许浓度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要求。
4.3.4 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可采用动物(如白鸽、白鼠、兔子等)试验方法作辅助检测。
4.3.5 对各种检测结果要进行记录,并记录所采取的措施要点及效果。
4.3.6 在每次作业前,必须确认其符合安全并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3.7 在进行过程中,应加强通风换气,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保持必要的测定次数或连续检测。
4.3.8 作业时所用的一切电气设备,必须符合有关用电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使用安电压或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4.3.9 检测人员应佩戴隔离式呼吸器,严禁使用氧气呼吸器。
4.3.10 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作业前和离开时应准确清点人数。
4.3.11 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作业,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应事先规定明确的联络信号。
4.3.12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并应在醒目处设置警示标志。
4.3.13 发现有缺氧症时,作业人员应立即组织急救和通知保健室处理。
4.4 作业管理
4.4.1 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应办理申报审批手续,所在的车间部门负责人和安全监督部负责审批后方可进入作业。
4.4.2 由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人员负责填写“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安全审批表”。
4.4.3 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人员职责。
48 4.4.3.1 严格按照“安全审批表”上签署的任务、地点、时间作业。
4.4.3.2 作业前应检查作业场所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4.4.3.3 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服装、防护器具和使用工具。
4.4.3.4 熟悉应急预案,掌握报警联络方式。
4.4.4 作业监护人的职责
4.4.4.1 监护人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能及时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
4.4.4.2 监护人应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落实不好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
4.4.4.3 监护人应和作业人员拟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发现异常,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4.4.4.4 监护人应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和熟练使用配备的应急救护设备、设施、报警装置等,并坚守岗位。
4.4.4.5 监护人应携带“安全审批表”并负责保管、记录有关问题。
4.4.5 禁止以下作业
4.4.5.1 无办理“安全审批表”的作业。
4.4.5.2 与“安全审批表”内容不符的作业。
4.4.5.3 无监护人员的作业。
4.4.5.4 超时作业。
4.4.5.5 不明情况的盲目救护。
4.4.6 禁止以下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
4.4.6.1 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的女性。
4.4.6.2 有聋、哑、呆、傻等严重生理缺陷者。
4.4.6.3 患有深度近视、癫痫、高血压、过敏性气管炎、哮喘、心脏病、精神分裂症等疾病者。
4.4.6.4 有外伤疤口尚未愈合者。
4.5 外来施工单位有限空间危险作业,由工程项目负责部门申报,安全监督部负责审批。
4.6 有限空间危险作业由安全监督部负责解释。
4.7 临时动火作业执行临时动作业管理标准。
4.8 临时用电供电作业执行临时用电供电线路管理标准。
4.9 登高作业执行登高作业管理标准。
50相关方和外用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规范对承包商(服务供方)的管理,确保施工作业、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本厂雇用承担工程项目、日常劳务工作、运输和装卸的所有承包商的安全管理。
3、所有施工、检修、运输装卸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承包商都必须进行资格预审。
二、管理职责
1、项目发包部门负责实施对施工承包商的资格预审、评定、建档和管理。
2、供销部、仓库负责对运输和装卸承包方的资格预审、评定、建档和管理。
3、综合部负责对办公设施、厂区绿化等承包方的资格预审、评定、建档和管理。
4、安全管理人员对承包商的施工现场和安全措施落实负责监督检查。
三、资格审查和年度评价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项目主管部门(发包部门)负责对承包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对承包单位的合法性、适应性、可靠性、技术资质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验证如下证件。
1)验证承包方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运证等。)
2)验证承包方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要求(资质等级证书)
3)审核承包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安全操作规程)
4)审核承包方以往业绩表现。
5)审核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格证。特种人员持证情况。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单位的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证等
6)若存在工程分包,审查分包合同及分包队伍的资质。
2、各项目发包主管部门审查后,将承包商的相关资质审查资料及其编制的安全生产保证措施交安全部门审查,经厂主管负责人审核批准,选择承包商发包。
3、各项目发包主管部门每年对承包商安全生产表现作评价,并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作为选择和续用承包商的依据。档案包括承包商的资质证复印件、过去 3 年的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机构、安全生产制度目录、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安全生产表现评价报告等。
四、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
1、项目发包主管部门和承包方要按《合同法》规定签订合同书,合同书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或安全作业协议书,明确承包方单对施工或作业中发生事故的责任;存在分包的承包方要明确对分包单位所承担的安全责任。
2、承包单位进入生产区施工或作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标准及我厂各项规章制度。
3、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要制定确保相关项目安全进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报送我厂审核。
4、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做好开工前准备,编制项目安全生产计划和施工方案,按合同要求对所有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为员工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查安全设施。
5、各类承包方必须承担对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责任。
6、对进入我厂内施工或作业的承包方所有人员,由各项目发包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各项目发包主管部门负责联系,与人事部商定教育时间,由人事部组织进行入厂安全教育)。
7、在进入我厂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区域施工前,由所在车间或部门再进行一次安全教育。
8、施工现场必须有指定人员监管,必须有警示标志及根据作业情况设置警戒区域和安全设施。
9、承包施工单位需进行动火、高处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吊装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等,须经厂安全管理人员同意,并严格执行本厂《安全作业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和落实各项措施,方能施工作业。厂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单位现场的检查监督。
10、在重点、关键部位施工或作业,除承包商方设专人监护外,各项目发包主管部门必须安排专人在现场监管。
11、施工、作业临时用水、用电,要办理有关手续,严禁用消防栓供水。
12、安全管理人员、项目发包主管部门应经常深入承包商施工或作业现场,监督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承包方作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下达整改通知并进行跟踪检查。对不落实安全措施的承包方,根据性质、严重程度,有权要求停工整顿和提出按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53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加强职业病的防治管理,防止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员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管理标准。
2、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职业卫生管理执行。
3、职责
3.1 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3.2 综合部负责职业健康保障管理工作。
4、内容
4.1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4.1.1 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工作,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单位简史、生产工艺流程图、存在有毒有害的种类和工序、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及评价、有毒有害接触群体健康评定等。
4.1.2 综合部负责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包括职工的基本情况、职业史、危害因素接触剂量、劳动保护、现病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其职业健康评价等。
4.1.3 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档案,包括危害种类、监测或检测时间、地点、浓度(强渡)、国家允许标准和评价结论等。
4.1.4 人力资源部负责建立劳动者基本资料管理档案,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状况、进入公司时间、合同期限、健康情况、工种调动情况等。
4.2 职业卫生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执行公司“三同时”项目管理标准。
4.3 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教育
4.3.1 公司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保健室、工会及车间的职业卫生相关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54 4.3.2 结合公司职业病危害的特点,对职工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培训执行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标准。
4.4 职工病危害个人防护执行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标准。
4.5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处理和职业病事故报告
4.5.1 执行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标准和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管理标准。
4.5.2 发生职业病事故,逐级报告,报告要及时、准确,内容包括事故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患者去向、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4.5.3 一般事故:由公司负责在 6 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会组织报告。
4.5.4 特大和重大事故:由公司负责立即向集团公司、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会组织报告。
4.5.5 发现职业病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由公司按国家职业病报告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 6 职业病患者、疑似职业病患者、职业禁忌病患者的医疗、福利及调岗管理(职业卫生工作的三级预防)
4.5.6.1 职业病患者:按有关规定,安排患者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4.5.6.2 疑似职业病患者:按有关规定,安排患者进行复查、确诊和医学观察。(纳入广州地区工伤保险范围)。
4.5.6.3 职业禁忌病患者:调离原禁忌岗位,作妥善安置。
4.5.6.4 职业病诊断必须是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
4.6 职业病危害场所作业岗位危害告知
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在车间醒目的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7 未成年工和女工职业卫生保障
执行公司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管理标准。
4.8 劳动合同的管理
执行公司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标准。
55 4.9 有害作业转移承包管理
4.9.1 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4.9.2 我公司不得接受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4.10 防暑降温和健康保健管理
4.10.1 每年夏季,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综合部协助,做好防暑降温各项措施。
4.10.2 露天作业的车间部门,在暑天高温期间要控制加班加点工作,合理调整作息时
间。
4.10.3 设备工程部负责对改建落后的高温作业工艺,在夏季前(5 月前)做好空调、隔热、降温设备的检查检修工作,增添必要的通风降温设备,利用合理自然通风。
4.10.4 入夏前由综合部负责做好职业健康检查(5 月前)。发现高温禁忌症及时提出调离高温作业岗位,供应清凉饮料及提供充足的开水。保健室应加强对露天工场、高温车间场所巡诊,各车间配置急救药箱。
4.10.5 高温作业职业禁忌症: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4.11 职业危害因素及个人防护
4.11.1 生产性毒物:
4.11.1.1 气体:常温常压下呈气态的物质,如 CO、SO2等。
4.11.1.2 蒸汽:固体升华,液体蒸发所形成,如苯、AS2O3 等。
4.11.1.3 雾:悬浮在空气中细小的液滴,如农药雾、漆雾。
4.11.1.4 烟尘:漂浮在空气中的固体微粒,直经小于 0.1 微米,如溶铅时产生的氧化铅烟尘。
4.11.1.5 个人防护配置防毒口罩
4.11.2 粉尘
4.11.2.1 粉尘:能较长时间漂浮在空气中的固体微粒,直接在 0.1-10 微米。
4.11.2.2 生产性粉尘:在生产中形成能较长时间漂浮在生产环境中的固体微粒。
4.11.2.3 个人防护配置防尘口罩,面纱口罩不能作为防尘口罩使用。
4.11.3 噪声
4.11.3.1 物理学方面:噪声就是各种不同频率和声强的声音的无规律的杂乱组合。
4.11.3.2.生理学方面:凡是环境中一切令人讨厌、烦躁、不需要的、对人有害的声音。
4.11.3.3 工种场所噪声要求小于 85 分贝。
4.11.3.4 个人防护配置护听器
56 4.11.4 高温作业
4.11.4.1 工作地点气温高于室外温度 2 度或度以上。
4.11.4.2 工作地点气温在 30 度以上,相当湿度大于 80%。
4.11.3.3 露天作业,气温超过 34 度。
4.11.3.4 设休息室,安装空调,合理调整作息时间。
4.11.3.5 个人防护配置挡阳光用品。
57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制度
劳动保护用品是保障员工在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一种辅助措施,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确定本公司各工种的执行标准,建立健全必要的采购、发放、保管、使用、回收等制度。并应教育员工正确使用。
一、 总则
1、员工个人防护用品绝不是个人福利待遇,要按标准严格控制,员工个人防护用品应在工作时间内使用,不应做其它用途。
2、员工领到个人防护用品,要精心爱护,正确使用,充分发挥劳动保护用品的作用。
3、外来代培人员,实习人员按公司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方能上岗。
4、各施工作业部门要设专人管理劳动保护用品卡片,每年编制好领用计划报技术质量部审批。
二、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
1、公司的供销部必须到定点经营单位或具有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厂家购买,否则,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2、对不按上述规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人员,技术质量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负责者的责任。
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包括:
安全帽、安全绳、安全网、安全带、防毒用品类、电焊护目镜面罩、防静电护品类、防噪声护具、防尘口罩、滤料、皮塑安全靴鞋、绝缘护品类、防酸碱防护用品类、阻燃防护用品类、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器材、安全标志等特殊劳动防护用品。
三、 发放原则
1、凡属在施工作业生产过程中,起保护员工生命和身体健康者予以配发,否则不发。
2、根据劳动条件,本着最低的需要和节约使用的精神,对于不同的工种、不同的作业环境,发放不同的劳动保护用品。
3、凡从事多工种生产施工作业的员工,按其担负的主要工种的标准发放。
4、各工种员工不管什么原因离开生产岗位一个月发以上者,停发劳动保护用品,回岗后原发放劳动防护用品顺延使用期限。
5、新员工、学徒工首先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才能办理劳动保护用品卡片,领取劳动防护用品。
6、损坏或丢失劳动防护用品,按工种使用期限折价扣款后,方可领新。
四、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程序
1、技术质量部门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申报管理发放标准,经经理审批后,执行发放标准。
2、发放标准由技术质量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1)工种岗位标准。
(2)定额数量标准。
(3)使用期限标准。
(4)使用材料标准。
(5)选型样式标准。
(6)管理项目标准。
3、采购部门根据标准向公司申报经费,制作、采购、发放管理。
4、供应部门会同安技部门落实管理发放标准。
五、 劳动保护用品使用原则
1、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期满,需经所在班组和主管领导(部门)鉴定核实后方可换发,个人保管使用的物品由保管人拆洗修补。
2、参加生产劳动或短期下班组劳动的管理人员,可发给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长期参加班组劳动的管理人员,应按其所在的班组工种标准发给。
3、代培、代训、送外或实习人员的劳保用品,由原单位负责发放或借给,用后收回。
4、员工在公司范围调动,个人使用的劳保用品可带至新单位继续使用,并由调出单位
办理调拨手续。调出本公司的,劳保用品一律收回。员工变换新工种时,应按新标准发给。
5、对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网(带)防毒口罩、手套、漏电保护器,绝缘用品等,必需建立健全的检验制度,使用前要严格检查,发现有破损、失效、影响安全时,应停止使用或报废,并须及时补发到位。
59安全检查及隐患治理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能及时发现安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隐患,以便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和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综合性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节假日检查、季节性检查、部门级安全检查、车间级安全检查、班组级安全检查、日常巡查等安全检查,以及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的整改和验收管理。
3、职责
3.1 各部门、各车间负责部门级、车间级安全检查以及管辖范围的隐患整改。
3.2 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编制综合性检查表、专业性安全检查表、节假日安全检查表、季节性安全检查表,下发隐患通知书,隐患整改的验收。
4、内容
4.1 安全检查表的编制
4.1.1 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编制综合性安全检查表和专业性安全检查表、节假日检查表、季节性检查表。
4.1.2 各部门、车间负责制定部门级、车间级安全检查班组检查表和日常巡查表。
4.1.3 检查表编制后由安全管理人员审核,由厂长审批实施。
4.2 安全检查
4.2.1 综合性检查
4.2.1.1 综合性安全检查:每季一次,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工会主席参加,以落实岗位责任制为重点按《综合性安全检查表》全面进行检查。
4.2.1.2 月度经济责任制考核检查:每月由安全、设备、工会、质监等部门对车间月度经济责任制的考核内容进行检查,并对考核内容逐项评分。
4.2.2 部门、车间级检查
4.2.2.1 部门级安全检查每月一次,由部门负责人组织,本部门人员及属下单位负责人参与,按《部门级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
4.2.2.2 车间级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由车间主任负责组织班组长参加,按照《车间级安全检查表》对车间、重点部位进行检查。
4.2.3 班组级安全检查
班组长负责班组级安全检查,每周一次。按《班组级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
4.2.4 日常安全巡查
4.2.4.1 岗位人员负责每班对岗位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隐患,及时逐级报告。
4.2.4.2 各班组长负责对本班组所管辖范围进行检查,每日一次。
4.2.4.3 各级领导、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常到现场在各自专业范围内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4.2.5 节假日安全检查
4.2.5.1 每年元旦、春节、五一节、国庆节前,厂长或主管安全副厂长负责组织安全管理人员、综治维稳保卫部、工会等部门领导参加,对节日期间的人员值班安排,要害部位,保密工作,毒品管理,消防设施,备用设备,生产原料准备等,按《节假日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
4.2.5.2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对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一次大检查。
4.2.6 季节性安全检查
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按照季节特点,每季度组织一次检查,并按《季节性安全检查表》检查,检查重点如下:
a) 春季安全大检查以防雷、防触电、安全用电为重点。
b) 夏季以防暑降温、防台风、防汛为重点。
c) 秋、冬季以防火、防爆、防冻保温为重点。
4.2.7 专业性安全检查
4.2.7.1 专业性安全检查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专业人员,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气、危险物品、消防设施、安全设施、防尘防毒系统、运输车辆等分别进行专业性检查,并按《专业性安全检查表》,每年不少于 2 次。
4.2.7.2 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投产、试车,生产装置的开、停工前,检修期间及新装置竣工试运转由公司主管领导组织工程部、生产技术部、安全管理人员等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
4.3 隐患整改
614.3.1 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应在《安全检查记录本(表)》上做记录,对查出的隐患应填写《安全检查隐患项目登记表》,并填写整改通知单,一份交受检部门,一份交安全管理人员。
4.3.2 责任部门或车间负责按期实施整改,完成后将整改情况及时反馈至签发部门,签发部门应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验证。并报安全管理人员复查、存档。
4.3.3 安全检查发现严重安全的问题,由安全管理人员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落实整改,整改完毕,责任单位应将《隐患整改反馈单》回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进行复检确认。
4.3.4 车间级、部门级检查发现隐患由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整改,本部门不能整改的,书面上报安全管理人员。
4.3.5 安全管理人员对车间上报的有关问题,于以协助解决。部门不能解决的, 应制定临时防范措施,车间负责落实,并书面上报厂长。
4.3.6 厂长对各种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和下属车间、部门不能解决排除的问题,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分析,制定并实施整改措施。对隐患整改项目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和完成期限,落实整改。
4.3.7 对确因资金、技术、设备等条件暂时不具备,短期内难以解决的难度较大的事故隐患项目,应纳入安措计划,落实整改。
4.3.8 重大事故隐患 除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外,应书面报告隶属的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限期解决或停产。
62应急管理制度
为了有效地应对各类事故发生,做好事故应急响应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一)初级响应
1、报警,事故单位负责人或事故最早发现者应立即向公司总经理报告,总经理核实情况后立即组织救援,并向旗安监局等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与地点、种类、等级,并积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控制事故发展。
2、通报,在公司应急总指挥的领导下,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管理层发生的事故,并通知援助 人员赶往事故现场。必要时向厂外组织和政府机构做出最初通报。
(二)全部响应
1、指挥部办公室 一旦发生重大,公司应急总指挥将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公司相关救援组织通报,建议政府主管部门采取防护行动以及保护临近区公众的安全和健康。
2、保卫组 人员疏散,小事故可直接进行疏散,重大事故应急发生时,要求从事事故影响区域疏散公司人员到其他区域,并事先统通知公司员工疏散的方法、主要集合点、疏散路线和查点所有员工的程序。
3、抢险救援组 若有人员伤亡立即启动抢险队伍,将伤员及时抢救并转移到安全区,视情况采取相应现场急救措施。
4、医疗组 若有重伤员应尽快送往镇医院进行抢救。
5、外部救援队 如有必要立即申请外部救援。如发生火灾立即启动消防系统,向政府消防部门申请救援。
6、信息发布组(办公室)经总指挥批准适时由专人负责对事故救援信息进行公布。
(三)回顾与更新
公司每隔 2—3 年对应急预案进行回顾和更新,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日常应急管理中发现预案存在的缺陷;
(2) 训练或演习过程中发现预案的缺陷;
(3) 实际应急过程中发现预案的缺陷;
(4) 组织机构、原材料、生产工艺的危险性、生产经营范围、布局、消防设施、
人员及通信方式等方式变化;
(5) 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等。
64事故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贯彻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加强事故管理,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制订本制度。
二、事故报告程序
1、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除尽可能立即协助处理外,应以最快捷的方法报告部门负责人或厂安全责任人。有关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尽可能维护好事故现场。
2、轻伤事故、设备小事故或其它轻微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在 30 分钟内报告安全管理人员、厂安全责任人。
3、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各类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厂安全责任人报告;厂安全责任人接到报告后,应于 1 小时内向本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4、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本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紧急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
5、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重大事故,企业须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在法规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本区有关主管部门。
6、事故书面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7、急性中毒、中暑事故应同时报卫生行政部门;爆炸、火灾事故应同时报公安部门。
8、紧急状态下可直接拨打 110、120、119 等救援电话,拨打救援电话后,厂安全责任人应及时派人到路口指引有关人员进行厂区。
三、事故调查
1、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要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办理。
2、轻伤事故、设备小事故或其它轻微事故由厂安全责任人组织安全管理人员、生产部、车间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对发生等级为一般事故及其以上的事故,厂安全责任人或安全管理人员须协助上级主管部门会同本地区的安监部门、公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5、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
四、事故处理
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本厂安全责任人及厂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处理。
2、忽视安全生产、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至造成伤亡事故的,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有意拖延报告者,要追究责任者的责任。
5、事故处理结案后,由本厂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6、对防止事故和抢救有功的人员,本厂给予表彰、奖励。
五、资料归档
事故处理结案后,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相关资料的归档备案。
66安全绩效评定管理制度
为观察安全标准化系统运行结果与方针和目标相符性,风险控制的有效性,从系统失败案例中吸取教训,用于改进系统管理和运行状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测组的组成
由总经理任组长,从各个部门抽调专业人员组成监测小组。负责对公司安全标准化系统运行情况的技效监测任务。
二、监测人员能力
1、具有较高政治思想水平,身体健康,作风正派,能够坚持原则。
2、熟悉安全法规、标准、安全技术和劳工卫生工程知识。
3、有 5 年以上的劳动保护专业工作经验的工程师或助理工程师。
三、监测计划
监测计划必须有监测频率,监测范围位置,监测标准,监测程序,资源配备,监测方法与技术等内容。
四、监测内容
1、安全标准化系统管理评审;
2、安全标准化系统运行评价。
五、监测方法
监测方法主要有问询,现场检查,记录回顾。
六、监测频率
每年对安全标准化系统进行一次监测。
七、监测结果
1、对监测的结果进行分析,利用分析结果说明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管理措施的实施情况及系统的持续改进情况。
2、将分析的结果和建议,及时反馈给公司主要领导和各部门。
3、分类编目整理监测记录,并分类归档、贮存和保管。
八、沟通与回顾
1、领导层之间要针对各项考核的结果进行交流,采取措施,持续改进公司的安全标准化运行系统。
2、安全部每年对监测记录进行回顾,对比分析监测记录,有针对性进行安全标准化系统地改进。
3、经常进行信息交流,吸收优秀的管理方式方法,及时改进公司安全标准化管理的不足。
68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了深入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切实做好消防器材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严格防火安全规定,确保有效预防和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健全消防事故的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车间、部门的消防工作管理。
二、管理职责
1、厂长是本厂防火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副厂长是本厂防火直接责任人,在厂长的领导下,直接领导本厂消防安全工作。负责消防安全的检查和考核。
3、车间、部门主管是所在部门区域的安全、防火责任人,对所管辖的区域范围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
4、人事科负责本厂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管理和指导。
三、消防组织管理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公司制订的标准和要求做好消防工作。
2、建立厂安全、防火管理小组。由厂第一责任人任组长,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任副组长。成员由车间、部门负责人、厂安全主任组成。
3、安全、防火管理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部,负责日常工作,并组织实施。
4、每年年底制订下年度的安全、消防工作计划和管理目标,并建立消防工作档案和安全工作计划。
5、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成应急救援指挥部和救援队。由各部门责任人及车间员工组成。
6、定期进行评比,年终总结,对消防工作做出成绩、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和奖励。
7、对违反消防管理制度,造成火灾事故者,按《消防法》有关规定,进行相应法纪处理。
四、消防安全教育
1、厂组织全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知识教育,每半年由人事部会同安全主任组织一次全员安全知识教育 ;新进入公司的员工,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消防知识教育,考核合格才能参加生产作业。
2、各级防火责任人要加强全员消防安全知识教育,教育员工要爱护、保养和使用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
3、安全、防火管理小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义务消防队进行灭火技术培训,并进行考核,记录入档。根据实际每年组织 1~2 次消防演练,并做好记录。
五、消防器材及设施管理
1、本厂消防器材设施的管理、维护、保养工作,由人事部统一负责组织。
2、消防器材设施按“谁管谁负责”原则落实到各部门(车间),由部门分配到所属班组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维护、保养工作,每个消防器材应贴上标牌,写上编号、责任人,并纪录检查日期,同时做好各种台帐的登记手续。
3、消防器材要保持充足、有效。
4、保障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5、车间、部门应定期组织消防训练。需要实地灭火演练时,要事先通知人事部准备消防器材,人事部应派员配合训练。
6、消防器材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或按指定的地点存放,不得随便挪作它用,放置消防器材设施的地方严禁堆放任何物品予以阻挡,并必须保持道路畅通,严禁堆放任何杂物堵塞消防通道。
7、消防器材及设施应定期检查。检查消防器材时发现重量少、过期、压力不足、过时、失效,破损腐蚀、老化或生锈严重,要及时报告管理部清理、维修、补充。并在登记卡上详细记录。
8、因灭火需要使用过的消防器材,事后应立即报告人事部及时更换。
9、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器材设施的完整好用,严禁擅自动用消防器材设施或用于非消防灭火之用。无故动用消防器材,损坏照价赔偿及处一百元以下罚款,同时因此造成发生火灾时不能正常使用的,根据火灾的性质及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六、消防安全检查
1、车间、班组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巡检,人事部、安全主任进行经常性安全巡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并做详细记录。
2、人事部每月组织不少于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对查出的消防安全隐患下发整改通知,督促整改。并向厂安全、消防主管领导汇报消防安全状况。
3、每年定期由厂安全、消防主管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对车间、仓库、周围环境进行认真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应定人负责,限期整改、组织验收。
4、各单位分管的消防器材设施的检查工作,班组每日一次,部门每周一次,厂每月一次,并认真记录检查情况,保持消防器材设施随时处于完整好用状态。
5、生产部负责对消防管道、设施、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和检修;保障消防的用水和用电,保障消防水池储水正常,水压符合规定要求。
6、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安装的应急灯、疏散标志的检查包括在日常的检查工作中,做到发现损坏及时维修、更换。
七、防火安全规定
1、禁止在厂区内使用明火,在禁火区内动火的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2、严禁在生产厂区、仓库吸烟,需要吸烟的,应到指定地点才能吸烟;违反者给予严惩。
3、机动车辆进入厂禁火区必须戴阻火罩。
4、任何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动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违反规定者,按厂《安全奖惩制度》处理。
5、高处焊、割作业要采取防火花飞溅的措施。
6、对有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焊割前清洗干净并检验分析合格。
7、禁止在厂内焚烧杂物和垃圾。
8、工作场所不得堆放纸张、杂物。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燃的擦洗材料,必须要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并每天清除。
9、严禁使用易燃液体等危险化学品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面、台面及 衣服等。
10、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11、易燃易爆场所作业人员不得穿化纤衣服、穿着带钉鞋进入岗位。
12、允许使用电加热器具的部门,使用电加热器具时必须有人看管,用完后立即切断电源。
13、易燃易爆场所的照明、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粉尘场所电器、设备、线路选型及安装应符合《爆炸与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电气安全管理规程》,并使之保持清洁、干燥和绝缘良好。
14、因临时需要安装电气设备的,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办理临时用电审批手续,经技术安全科主管电气人员审批后,按要求安装,使用完好后要立即拆除并办理用电终结手续。
15、生产、储存区域范围内的设备、易燃液体输送管道等应有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值符合规定。
16、在车间、仓库、办公室等场所,未经许可,严禁任何人乱拉乱接电线。
17、非连续生产岗位、办公室下班后应关闭电源。
18、仓库管理遵守《仓库防火安全规则》及本厂《仓库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变更管理制度
1、当企业机构、只能变化和生产系统运行条件发生变化时,变化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对变化管理进行危险辨识风险评价,对系统文件进行修订使其适应新的管理制度。
2、当企业管理机构、内部人员、外部人员、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企业相关因素引起的变化,变化资料应完整移交相关部门存档。
3、在实施变化前,应进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主要内容有危险源识别,风险及其分级,风险减少措施,风险检测措施,风险控制措施。
4、生产工艺变化时应考虑流程要求,主要有机械和电气设备,监测设备、设施设备整体结构安全、应急要求、设施和设备的使用期限、人机功效因素。
5、及时制定新工艺、新设备的操作规程。
6、在实施工艺变化前,应对员工进行新设备和新工艺的性能和操作培训。
7、更新应急处理程序,更新培训要求,制定或更新作业指导书、程序、规定。必要时有计划进行跟踪回顾,满足强制性要求,所有的风险回顾要求闭环。
8、所有修订使其适应新的管理制度和变化文件,必须经评审后由主要负责人批准实施。
9、成立有外部专家参加的专家组,进行启动前检查验收。
“三违”行为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杜绝或减少“三违”行为,提高安全管理程度,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三违”人员。
1、“三违”人员学习班开班前,安监处根据违章人员名单通知有关单位,由单位值班领导安排“三违”人员到“三违”学习班学习。因值班人员通知不到而未参加学习班者,罚值班人员 50 元/人次。
2、参加“三违”学习班人员名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如特殊情况需更改时,必须由安监处长签字同意。凡无故不参加学习班者,罚“三违”人员 200 元,第一期不发给结业证,第二期仍继续参加培训,直到正常结业为止。
3、“三违”学习班自“三违”查出确认之日起举办,时间为每期 30 天。由安监处负责通知。
4、“三违”人员学习期间每天坚持四点名,一次无故不到者,经确认无误后,本期不予以结业,下期继续参加学习。
5、“三违”人员在“‘三违’人员学习班”学习期间,必须接受思想、业务教育,完成规定的学习内容,并考试合格,凡迟到早退,上课交头接耳、离座串座、不虚心接受教育、完不成学习内容或考试不合格的,交 50 元补考费,然后重新安排学习考试。
6、学习期间,讲课老师由副总以上领导或机关科室、基层单位领导担任,安监处根据情况适当安排。
7、“三违”人员学习班结业后,由教培中心开结业证,“三违”人员持结业证到安监处签字同意,回本单位报到。经本单位领导审查其思想情绪,身体状况,并在学习本单位《作业规程》后,方可上班或下井工作。
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1、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企业风险特点,辨识需设置安全标志的地点和场所。
2、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设置相应的符合 GB14161—1993 的安全标志。
3、作业场所有坠落危险的钻孔、井巷、溶洞、陷坑和水仓等,均应加盖或设栅栏,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4、已经按放的安全标志,未经管理部门许可,不得任意拆除移动。
5、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安全标志进行检查和维护。
6、安全标志必须清晰易见,易于识别,规范完整,维护及时。
7、管理部门应建立安全管理档案。
8、所有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必须处于完好状态。
9、对独立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如报警器、混合设备警界线探测器、冲淋装置等),由使用部门建立安全操作程序(SOP),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10、对安全防护设施必须进行三级检查,安全监督部月检、使用部门周检、使用人员日检,发现问题马上提出整改措施。
11、设备工程部在新购进设备时,对人体可接触设备旋转的部位必须要有安全防护设施,如防护罩或开门停机、紧急停机按钮等。
12、安全监督部、各级安全主任、安全员,必须参与新项目“三同时”工作,对新项目缺少安全防护设施或不足的,提出整改意见,并禁止新项目投入使用。
13、安全监督部、保卫部(消防类)、使用部门对安全防护设施(独立设备设施)建立档案台帐,以便跟踪检查。
5危险源管理制度
1、评价目的
为全面、准确地进行危险辩识、风险评估,确定主要危险源,采取和落实风险控制措施,特制定本制度。
2、评价范围
危害识别范围必须覆盖本公司所有产品、生产活动、作业现场、设备设施、人员(包括相关方人员)等因素, 具体应包括:
(1)规划、设计和建设、投产、运行等阶段;
(2)常规和异常活动;
(3)事故及潜在的紧急情况;
(4)所有进入作业场所的人员的活动;
(5)原材料、产品的运输和使用过程;
(6)作业场所的设施、设备、车辆、安全防护用品;
(7)人为因素,包括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8)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置;
(9)气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等。
3、评价准则
(1)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规定的;
(2)设计规范、技术标准;
(3)本公司的安全管理标准、技术标准;
(4)本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
(5)以往事故、事件的记录;
(6)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审核的发现及结果;
(7)危险源的监测报告;
(8)员工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
4、组织及职责
76公司成立以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为组长,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为副组长,各部门、各车间负责人为组员的风险评价小组。
4.1 各部门、各车间负责本部门、本车间的风险辨识、评价及落实风险控制措施。
4.2 风险评价小组负责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自然条件影响评估,总平面及周边环境风险评估,并汇总、分析风险评价结果,制定《重大风险项目控制措施清单》。
5、风险评价内容
5.1 辨识原则
5.1.1 危险识别时应考虑正常、异常和紧急情况三种状态:
(1) 正常:计划中的生产作业活动;
(2) 异常:计划外的作业活动及设备启、停、检修或可合理预见的非正常状态;
(3) 紧急:指可预见、对职业健康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如:火灾、爆炸、化学危险品意外泄漏等。
5.1.2 危险辨识时应考虑过去、现在和将来三种时态:
(1) 过去:过去发生及遗留的风险;
(2) 现在:现时生产活动中发生的风险;
(3) 将来:未来当采用“四新”及条件变化时可预见发生的危险因素。
5.2 评价分类
本公司的风险评价分为以下四大类。
(1) 自然条件影响评估;
(2) 总平面及周边环境风险评估;
(3) 重大危险源辨识;
(4) 各部门、各车间的风险评估。
5.3 评价方法
本公司采用预先危险分析法(PHA),安全检查表法(SCA)和工作危害分析法(JHA)。自然条件影响评价采用预先危险分析法(PHA),总平面及周边环境风险评估以及重大危险源辨识采用安全检查表分析(SCL),而各部门、各车间的风险评估采用工作危害分析(JHA)。评价方法的介绍见附件。
6、风险控制及隐患治理
各部门、各车间根据《重大风险项目控制措施清单》,落实属于本部门、本车间风险控制措施。
7、风险信息更新
7.1 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
7.2 在发生下列情况时,各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对危险因素进行重新识别与评价,并将结果上报安全监管部:
(1) 生产作业活动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时;
(2) 发现由重大危险源辨识遗漏时;
(3) 发生安全事故后。
7.3 风险评价小组每年按《风险控制检查情况表》,至少一次检查风险评价结果和风险控制效果。